一、
非法經營罪數額認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
倒賣外匯非法經營罪數額認定標準
在指定地點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采用非法手段,為他人向指定銀行騙購外匯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
煙草非法經營罪數額認定
非法經營煙草的處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關于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零售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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